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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12-14 21:37 发布者:admin 浏览:

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


 陕价工服规(2011)23号


各市、州、直管市、神农架林区物价局、建委(建设局):


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,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,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149号令)和《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311号令)的有关规定,经研究,决定对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,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
一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,对建设项目投资、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,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,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。


二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,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、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。


三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,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、方式、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,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》中约定。


四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。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》(附件)。附近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,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,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,以基准价为基础,在上下20%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。


五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,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》,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,收费标准等内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
六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;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;分解收费项目,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;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;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、涂改、转街《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》等情形之一,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实施行政处罚。


省物价局、省建设厅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陕价房地字[2000]51号)停止执行。


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。


 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
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