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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代理服务标准

发布时间:2023-12-14 21:36 发布者:admin 浏览:

         注:1、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[2002]1980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附件规定执行。按《办法》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,但不含工程量清单、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。


2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。例如:某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,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:


100万元×0.1%=1万元


(500-100)万元×0.7%=2.8万元


(1000-500)万元×0.55%=2.75万元


(5000-1000)万元×0.35%=14万元


(6000-5000)万元×0.2%=2万元


合计收费=1+2.8+2.75+14+2=22.55万元


3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

发改办价格[2003]857号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计委、物价局:


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2002年10月,我委以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印发了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,为有利于《办法》的顺利实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
一、删去计价格[2002]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。


二、将《办法》第十条中“招标代理服务实行‘谁委托谁付费’”,修改为“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,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”。
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


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